为了加强辽宁大学房屋及建筑物改造,拆迁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止房屋及建筑物残值变价收入流失,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
一、房屋及建筑物改造,拆迁由学校房产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省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二、房屋及建筑物改造、拆迁,按规定原使用单位须向学校房产部门递交房屋及建筑物资产清册,在未办理改造、拆迁手续之前,原单位对资产仍负责保管,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学校公安处暂时负责看管,不得使资产遭受任何损失。
三、对房屋及建筑物报损,报废单位价值或成套价值五万元以上须经学校计财处检查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五万元以下的资产须由计财处、审计处、后勤工作处联合做出评估后进行处置。
四、对所有报损、报废资产都要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未经学校计财处同意,其它各单位均无权处置,如有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屋及建筑物,报废资产处置时由学校房产部门具体监督实施。
六、房屋及建筑物改造、拆迁报损、报废资产处置残值变价收入应缴纳学校计财处,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