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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房租、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2-31  点击:

为了加强辽宁大学房屋住宅的维修和管理,确保房屋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房租、水费的正常收缴,维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1、凡住辽宁大学住宅参加房改的,原购买房屋个人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本校教职工,每月从工资中按建筑面积0.10/m2缴纳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维修基金;200411日后,教职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一次性缴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成本价1%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维修基金(辽宁省直房委字〔20032号文件规定成本价为990.00元)。

计算方法:维修基金=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1

2、凡住辽宁大学住宅,尚未购买房屋个人产权,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本校教职工,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6元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房租;非本校教职工,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6元定期收缴房租(房租标准按相关政策随时调整)。

3、凡住辽宁大学住宅,没有按装水表的住户(包括集资七栋楼),水费以家庭户口簿为准,每人每月7元钱,从本人工资中扣除;非本校教职工住户,水费由后勤集团水电中心收缴。

4、凡正常缴纳房屋公共部位和设施维修基金、房租的辽宁大学自管房住户,因房屋公共部位和设施出现问题,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维修,如造成严重后果,学校应按情节轻重给予住户适当补偿。

5、房屋公共部位和设施包括:楼顶、楼梯、走廊、外墙皮、对讲门(单元门)、上下水主管道等。

辽宁大学自管房包括校部、二部、南新村、怒江小区、新开河小区、下坎子小区、汾河小区、高职院。

 

                             2005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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