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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科工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0-12-31  点击:

     1.基建科负责工程项目的前期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沈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及时办理国有土地审批手续,住宅项目还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并重新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4.及时向消防、卫生防疫、文物、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配合招标办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6.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7.建设单位负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重要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8.督促施工单位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批准后,应当报建设单位备案。

9.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10.督促监理单位报送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1.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专业性能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12.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3.工程竣工后,及时向规划、消防、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站等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14.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监督承包单位按照合同履行保修义务,接待住户上访要热情、耐心。按规定办理,属于保修范围的,要做好维修登记并及时安排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对于不属于保修范围的,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让住户满意而归。安排专人定期进行电话回访工作。

15.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图纸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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